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9332号
原告:谭理祥,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区。
原告:***,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区。
原告:张某,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谭某1,女,200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垫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身份信息同上,系谭钦月之母。
原告:谭某2,女,200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垫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身份信息同上,系谭富元之母。
原告:谭某3,男,201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垫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身份信息同上,系谭钦源之母。
以上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区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53141R。
法定代表人:张德云。
被告:何健,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理祥、***、张某、谭某1、谭某2、谭某3与被告重庆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理祥、***、张某、谭某1、谭某2、谭某3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理祥、***、张某、谭某1、谭某2、谭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谭理祥、***、张某、谭某1、谭某2、谭某3负担。
审 判 员 刘涛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