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催字第56号
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河北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姜繁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9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7日、申请人为河北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国网山西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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