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6168号
原告: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五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2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琳儿,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降子北路5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0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常州金世纪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福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