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4764号
原告: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27210114,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降子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雷,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同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金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东辉
书 记 员 祝宝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