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425号

申请人: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包张路尤渡苑1号11-12。

法定代表人: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丹、徐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庄社区大通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

申请人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卢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