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425号
申请人: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包张路尤渡苑1号11-12。
法定代表人: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丹、徐俊,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庄社区大通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
申请人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爱普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卢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