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2010号
申请人:江阴鑫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
申请人江阴鑫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鑫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鑫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