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执恢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3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82941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苏0412执4444号。2022年4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82941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2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二、2022年4月14日、2022年9月28日,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公司股权、证券、保险。 三、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号的不动产,权利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新地中心1017号的不动产,权利人: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1月4日止。因新冠疫情原因,上述不动产暂不宜处置。 四、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DC××**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江苏金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有应收债权。本院执行人员至第三方江苏金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履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金创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通知函,金创建设公司无需向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相反南宣装饰公司需退还金创建设公司费用。故对上述第三方应收债权,本院无法冻结。 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 七、2022年9月25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江苏南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2件关联案件,其中1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八、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 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