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3148号
申请人:广州市砼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联村纵一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LPQ0A。
法定代表人:韩方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昭山示范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
被申请人: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联富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AWU8K。
法定代表人:罗雄。
申请人广州市砼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砼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075931.78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砼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07593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