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69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砼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联村纵一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LPQ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96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AWU8K。
法定代表人:周彬。
被执行人: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3号(昭山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85074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砼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4执698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万咏华
执行员 仇 争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