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604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96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周彬。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雄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