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

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城,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
法定代表人:张光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云2624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人行信息,未发现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发现:1.湖南天雄新材公司持有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湖南天雄新材公司持有麻栗坡县天雄锰业公司100%的股权,该二项股权质押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并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现已流拍。2.麻栗坡天雄公司名下位于麻栗坡县麻栗镇老地房村民委半坡寨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证号:麻国用(2013)第0××9号,使用面积226567㎡】及地上未评估的财产。因该土地使用权抵押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均被北京高院首封,与其他公司财产混同等,现不具备评估条件。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麻栗坡天雄公司、湖南天雄新材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将麻栗坡天雄公司、湖南天雄新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二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6月22日,本院与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约谈,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勇
审判员  郭正权
审判员  李跃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