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

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1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江那镇。
法定代表人:杨忠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云南盘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麻栗坡县。
法定代表人:张光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于2021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6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向砚山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向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返还租赁物钢管3304根(6米规格共1514根、2.5米一3米规格共490根、0.7米至1.2米规格共1300根)、扣件9880个(十字8180个、接头扣1000个、活动扣700个;由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支付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租赁费727793.8元、违约金72779.38元,合计800573.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2元、执行费10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返还原物为特定物,现无法找到标的物下落,无法返还,申请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协商折价赔偿金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故终结对(2022)云2622执112号执行案件中返还租赁物(钢管3304根(6米规格共1514根、2.5米一3米规格共490根、0.7米至1.2米规格共1300根)、扣件9880个(十字8180个、接头扣1000个、活动扣700个)的执行。经到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到麻栗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麻栗坡县麻栗镇××村民委××寨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证号:麻国用(2013)第0××9号,使用面积:226567㎡】,因该土地使用权抵押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地上在建工程均被北京高院首封,本案已轮候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727793.8元、违约金72779.38元,合计800573.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2元、执行费10465元,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嘉强
审判员  陈俊杰
审判员  王金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