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

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6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3年8月30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9年10月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莲城镇莲湖社区外江安8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0月13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上诉人砚山县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南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7民初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