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健。
被执行人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蒋雪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二、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日起,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江苏怡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由顾红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51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依法公告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布在多家银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0你年9月10号至2023年9月9日,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亦无有价证券信息。
3、2020年9月8日,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被执行人已关门歇业。
4、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布在多家银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室不动产,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亦无有价证券信息,其他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7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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