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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隋爱军、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13014号
原告:***,男,194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野林村十九组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
原告***与被告隋爱军、如皋市金城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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