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3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伟,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宋**伟、新疆***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