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德教育装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粤商中心B栋19F。
法定代表人范叔怀,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10层1-12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德教育装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82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8日权利人深圳华德教育装备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93861.85元及利息241423.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86元,执行费2475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57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