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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明与杜睿、王卫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708号
原告:胡永明,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斌,河南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宇,河南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杜睿,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祚水县。
被告:王卫平,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5ANY7Q。
法定代表人:李甲森,总经理。
原告胡永明诉被告杜睿、王卫平及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胡永明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睿、王卫平、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永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永明撤回对被告杜睿、王卫平、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胡永明负担。
审判员  常卢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