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4257号
原告:**现,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第一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5ANY7Q。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现与被告汝州市***第一中心幼儿园、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现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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