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现与汝州市某某第一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4257号 原告:**现,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第一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东区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5ANY7Q。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现与被告汝州市***第一中心幼儿园、第三人河南恒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现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