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赋吉运(云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561号
原告:***运(云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云康园小区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U1XL7U。
法定代表人:张振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虎,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经典明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A89B2N。
法定代表人:刘龙美,董事长。
第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廖家庙股份合作社旁银河春晓花园******信用代码:91530103MA6N2E884R。
法定代表人:包莉娜。
原告***运(云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运(云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云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计521.5元,由原告***运(云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符雅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和耀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