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和电线电缆经销处与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24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人和电线电缆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电子市场3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3MA0WBHJDXB。
责任人:韩波。
被执行人: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周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096121463T。
法定代表人:纪宏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河区人和电线电缆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79609.6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永波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刘思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