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237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三条街9号。
被告: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周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芮成。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给付原告工程款222967.2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支付违约金800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1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7日)一、二项共计230976.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阳大德建筑装饰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沈阳大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为挂靠关系。2021年1月,原告以大德公司的名义参加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以下简称“93175部队”)招标的“网络学习室建设工程项目”并中标,中标金额为371157.50元。2021年3月1日,大德公司与93175部队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网络学习室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春市宽城区西三条街9号93175部队院内,承包范围为93175部队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地面改造330平方米,办公桌定制18套(包含升降一体靠背椅),合同总价为371157.50元。双方约定支付的进度款每半月完成一次结算,且不超过半月完成投资的80%,工程竣工报验前付至不超过合同造价的75%,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0%,移交全部工程技术资料(五套)并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其余5%留作工程质保金。结算方式:结算价=合同价款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含未执行招标控制价中甲方规定设备和主材所形成的价差)]。合同签订后,由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项目施工,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竣工完成并经过被告93175部队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增加设备签证价款15119元,工程总价款为386276.5元,但被告93175部队仅支付工程款163309.30元,尚欠原告222967.2元未付。原告挂靠在被告大德公司,被告有保证原告取得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93175部队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并判令大德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