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财保599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申请人沈阳大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
申请人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建筑面积为49.01平方米的房屋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建筑面积为49.01平方米的担保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杨佳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