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

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2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B。
法定代表人:周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刘忠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次奎,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次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刘君审判员杨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