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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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897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可斌、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60650743E。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松、王索谛,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恩施市清江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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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