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隆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庄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堂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经济开发区蔡锷大道旁v>
法定代表人:吴钻球,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湖南裕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v>
法定代表人:钟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波,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天新城长城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98.88元,减半收取27549.4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飞
审 判 员  李玉芳
审 判 员  莫佩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