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7958号
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钟朝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和宁,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岳阳师园教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满君。
被告:岳阳市师大附属南湖学校,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俞毅。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师园教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市师大附属南湖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师园教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市师大附属南湖学校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颂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