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朝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秋艳,女。
被执行人: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邓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81.97元(含受理费303.51元、执行费313.76元,利息1864.70元算至2021年11月17日止,后段利息按年利率3.85%另行计算),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郴州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28481.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萍英
审 判 员 刘尧舜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 胜
书 记 员 何昌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