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2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52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1000元,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并于2022年9月27日发放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