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90号
原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邱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娇,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远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远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