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果汁有限公司、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26民初714号
原告(反诉被告):***达果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威戎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男,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该公司员工。
原告***达果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达果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何某与被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果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膜元件更换现有84支劣质膜元件及端盖密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膜元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4.02万元、违约金7.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60立方米/h果汁连续膜浓缩系统设备定制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提交定制设备所需文件、资料,从被告处定制60T/h过流式连续膜浓缩系统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被告亦将定制设备运抵原告处安装调试。被告提供的设备膜元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生产标准。原告先后于2020年11月13日、11月19日以书面通知函形式反馈给被告,被告安排对膜元件部分密封件进行了更换,但仍然不能正常生产。截止2020年11月20日,膜浓缩设备膜元件经过6次调整和更换,累计更换膜元件28支,直到2020年11月21日被告技术人员离开原告工厂,原告膜元件漏果汁问题被告一直未给予解决。且被告截止目前无法提供膜管产品合格证及进口证明,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34.02万元,违约金7.4万元,合计141.42万元。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达果汁有限公司本诉答辩称:1、膜元件在安装前后均经过原告验收确认,符合合同要求,在试机过程中经过复调试后,产出的物料也达到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因此膜元件是满足原告的使用需求的,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需进行更换;2、原告主张的损失并非被告的原因引起,不应当由被告承担;3、被告2020年11月离场时设备已经调试合格,离场的原因是原告的生产是季节性的,当时已经停止生产。
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请求反诉被告支付调试款942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每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案涉设备为非标定制设备,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首付款628000元,调试款942000元,到期进度款为628000元和942000元。案涉设备于2020年6月26日到达反诉被告,2020年7月9日,通过安装验收。2020年8月初,对设备进行程序安装与调试,状态良好。但因反诉被告的原因,设备确定于2020年10月12日再进行开机生产调试,调试时发现部分问题。2020年11月20日调试达到技术要求,期间对反诉被告安排的操作完成培训要求,也证明培训合格,最后产出的物料符合合同要求。后反诉被告因企业生产原因,决定暂时停止设备生产。综上,反诉原告认为,设备到达反诉被告后,因反诉被告原因无法调试验收,支付验收款942000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反诉被告应当支付调试款。
针对反诉原告反诉,反诉被告答辩如下:一、反诉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但反诉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二、反诉原告提供的合同项下诸多设备不符合约定,无法通过验收;三、反诉原告提供的膜元件等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中膜元件虽经反诉原告多次维修更换,但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四、反诉原告未按时完成安装调试且设备调试验收不合格,膜元件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反诉原告请求支付调试款及违约金没有依据。综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请求。
***达果汁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营业执照附件;2、***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过流式连续膜浓缩系统设备定制合同,合同附件一、二;3、原告依约给付被告首付款62.8万元的付款凭证3份;4、2020年6月18日发货清单,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发货单;5、***达果汁有限公司设备入厂验收单1份,设备调试运行验收单,***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果汁连续膜浓缩系统设备安装验收报告;6、派遣单1份,设备维修报告2页(膜管更换清单),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发货单,***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膜浓缩问题沟通函(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18日),***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膜浓缩问题沟通函及附1膜管更换清单,发货签收单(2020年11月22日),***达果汁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让我公司支付膜浓缩系统调试验收款事宜的回函,附件一:***达果汁有限公司膜浓缩管更换清单;附件二:膜浓缩透析水糖度检测结果2页;附件三:静宁县工厂膜浓缩嗜酸耐热菌检测结果汇总表;静宁工厂膜浓缩膜管更换编号记录(安装);关于膜浓缩设备更换膜元件的函1份(2020年12月3日)、膜浓缩设备技术指标不达标的异议通知1份(2020年12月3日);给被告发送函件电脑截屏5份。7、回函复印件1份3页。被告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2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提供的膜元件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对第3组证据质证认为需要在庭后向公司核实;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一个的证明目的;对第5组证据均有异议,均不能证明被告的设备存在问题;对第6组证据中的所有函件均不予认可,是原告自行制作的,且对所有函件被告都作了回应;原告所说的问题均是调试过程中正常沟通情况,经被告调试最终在2020年11月21日调试合格并达到合同要求。对第7组证据即函件确实是被告发出的,但被告对原告进行回应,但被告的设备在2020年11月份均调试合格。被告就本诉部分提交如下证据:1、试机告知书回复函、回复邮件记录;2、2020年11月20日设备运行记录表;3、培训验收单;4、2020年11月21日调试报告、邮件往来记录;5、2020年11月23日设备验收通知单。原告对第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1、5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3组证据有异议,运行记录是被告单方制作的。被告针对其反诉提出如下证据:1、设备定制合同及其附件;2、设备发货清单;3、设备安装验收单;4、售后服务进度计划表及其邮件往来记录、2020年8月9日派遣单、设备试机告知书;6、沟通函2份。原告对第1、2、3、5、6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中的售后服务进度表有异议,是被告单方的服务进度。对原、被告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全案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过流式连续膜浓缩系统设备定制合同,合同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技术协议,主要内容为:1、技术文件的提交。1.1原告向被告提交设备设计所需文件、资料(详见合同附件1《***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果汁连续膜浓缩系统项目技术要求》)。1.2原告向被告提交设备所需文件、资料时,双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或盖章。1.3被告需向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详见合同附件2《***达果汁有限公司60立方米/h果汁连续膜浓缩系统项目技术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原告提交设备安装基础要求和布置图。1.4被告向原告提交设计成果,原告经审核无异后,须在设计成果上签字或盖章确认。2、方案设计及变更。2.2……,调试完成后须完全达到技术指标,否则一切责任由被告承担。3、设备安装。设备到达原告现场后,并达到设备安装条件后,被告按原告要求的时间进行设备安装。4、设备运行调试。4.1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具备运行调试条件后,原告提供技术指标达标的进料液,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运行调试。5、原告人员培训。设备安装或运行调试期间,被告应对原告指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培训,或根据原告的另行要求进行相关设备技术培训。6、售后服务。设备运行调试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如设备出现故障,被告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排障,指定故障维修计划并提供给原告。9、交货地点及时间。9.2在原告支付预付款条件下,被告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具备生产条件。如因原告首付款支付迟延,则被告发货时间顺延而无需承担逾期发货责任。11、设备的安装与运行调试。11.1原告于收货后3日内通知被告对设备进行安装,安装验收合格后,根据生产情况,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进行设备带料运行调试。12、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12.2.1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被告支付总合同金额的20%作为首付款,金额为¥62.8万元。12.2.2设备到达原告现场安装调试后运行一个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告出具《最终运行验收合格书》,若验收不合格,等待问题处理完毕,重新验收合格并出具《最终运行验收合格书》后,原告10日内应向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调试款,金额为¥94.2万元。12.2.3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62.8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94.2万元。13.3安装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由被告向原告提出设备安装验收申请,双方到现场进行安装验收,3日内出具《安装验收合格报告书》或《安装验收不合格报告书》,双方应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如原告逾期既不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也不向被告提出安装验收异议,则默认为原告确认安装验收合格。13.4.2运行调试中,在原告具备运行调试条件下,被告需在6月30日完成调试,如在6月30日前未完成调试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8、其他约定。18.3设备技术方案经甲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8.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原告支付首付款到被告账户后合同即生效;本合同中的合同附件1及合同附件2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以附件为准,合同中明确的以合同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甘肃银行企业网银向被告支付设备费28000元;后原告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分四次向被告合计支付600000元,以上共计628000元。从2020年6月18日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发货。2020年6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在设备入厂验收单上签字,验收结论为:设备包装完好、与发货清单相符,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1日,原告设备安装验收小组对膜浓缩设备进行了安装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报告载明: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由被告安装人员对膜浓缩设备进行安装,7月10日设备安装结束;设备型号规格与技术方案有部分不相符,膜元件注明不符合标准要求,膜元件属三无产品。膜管经与厂家沟通后截止目前仍未对不相符设备进行更换。设备安装验收意见:主要设备及其技术资料不齐全,设备型号规格与技术方案有部分不相符,备品备件齐全。膜元件不符合合同标准要求,验收不合格。但被告提供的设备安装验收单上显示原告项目负责人刘志刚于2020年7月9日签字,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载明:完成安装,符合合同及相关附件要求。2020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反馈设备存在故障。2020年10月30日,被告售后服务人员谢波出发,10月31日,谢波到达原告处并进行维修,维修总结为:经本次维修,设备仍存在约5支膜壳漏糖,漏糖膜壳为原漏糖5支,未见新增膜壳漏糖;通过调换设备内部膜壳膜元件,将漏糖膜元件集中安装在一组反膜壳内,确保较少漏糖膜壳数量,待继续处理。11月9日,谢波返回被告处。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19日,原告膜浓缩膜管共更换28支;原告将更换下的原膜元件15支、未拆包的5支合计20支退回被告处。
另查明,双方就设备膜浓缩系统等问题曾数次沟通,主要沟通函为:1、2020年10月12日,被告就原告关于60立方米/h连续膜浓缩进料调试通知函予以回复,主要是原告现场不具备进料调试条件,双方约定现场具备进料调试条件前7天通知被告,以便被告提前协调技术人员进行调试,该函已发至原告处。2、2020年10月26日,被告就原告膜浓缩系统调试过程沟通函向原告回复,主要内容为:经过被告排查确认已确定存在异常的膜元件,被告立即紧急调拨一支全新的同规格型号膜元件发往现场更换,新膜元件已经于10月25日到达现场,计划10月26日更换,该回复函已发至原告处。3、2020年11月18日,原告就60立方米/h膜浓缩问题向被告发出沟通函,内容主要为膜管更换后对膜浓缩系统清洗仍有耐热菌检出;原告将于2020年11月19日17时停收原料,生产工作也将于近日停止,望被告尽快提供膜浓缩问题解决方案并整改完成,以便原告在生产工作停止前对膜浓缩系统进行全面调试,如不整改导致原告无法进行调试,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被告承担,该沟通函被告已收到(2020年11月18日11:00)。当日12:59,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沟通函,并备注请贵公司查验膜浓缩膜元件更换编号,确认后回复,并让现场技术人员签字,谢谢。4、2020年11月21日,被告就调试报告向原告发函,调试报告载明:通过被告安装、调试,以及原告的强力协作,60立方米/h果汁连续膜浓缩系统整体运行平稳,各项处理量指标正常,浓液糖度、透析水折光、处理量均达到了设计值,本次项目及设备整体调试各项指标均已合格,符合合同、方案及原告的要求,该函已发至原告处。5、2020年11月22日,原告就调试验收款事宜回函被告并将28支膜浓缩管更换清单、检测结果发函以及将20支膜浓缩膜元件寄回被告处。6、2020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设备验收通知单,责令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前完成设备验收工作,如原告未组织验收,则视为原告默认设备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内容。7、2020年11月22日,原告就被告让原告支付膜浓缩调试验收款事宜向被告发函,主要载明:自2020年10月20日,被告为原告安装的膜浓缩设备带料调试以来,先后6次,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20日,原告配合被告技术人员对漏糖的28根膜管及时进行了更换。膜管更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膜浓缩系统进行了清洗,膜浓缩清洗后经检测,膜浓缩系统仍有耐热菌检出,且在运行过程中透析水仍有糖度检出,被告的***达果汁膜浓缩系统调试报告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及签字确认,不能说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发货并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因膜浓缩膜元件有问题,双方多次沟通,被告亦多次更换,双方认可共更换28根膜管,更换后仍存在问题,双方再次通过发回函方式就膜元件膜管质量问题数次协商,至今未解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中膜元件的规格为CTRO-8040C/1000,但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膜元件无规格,且安装调试运行中多次更换;设备定制合同12.2.2载明,验收合格后,原告出具《最终运行验收合格书》,但至今未出具验收合格书。综上,对原告主张更换膜元件及端盖密封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附有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再予主张。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用符合合同约定(规格为CTRO-8040C/1000)的膜元件更换安装在膜壳上的84支膜元件及端盖密封;
二、驳回原告***达果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损失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28元,减半收取8764元,原告***达果汁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由被告四川绿沃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新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