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32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461567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二项中的金额降低为10000元,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计10000元,并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5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