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执1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住荆门市东宝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78********。
被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461567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175.66元。(实际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