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940号
原告:荆门市坚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荆门市掇刀区荆南大道以西(***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6RKB6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住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461567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坚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荆门市坚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完货款为由,于2023年9月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荆门市坚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荆门市坚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