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98号 原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团林镇荆沙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248445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74461567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