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保191号
申请人四川兴盛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燕赵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申请人川燕赵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2625353.34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72461.48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9月17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