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2682号
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6574Q。
法定代表人黎育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兵,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28。
法定代表人郗江山,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银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区XX园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2184XF。
法定代表人郭军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银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腾飞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642元,剩余464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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