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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3民初173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是合伙关系,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