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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3民初490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嘉信公司及第一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1503.85元及利息(以261503.8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2日,原告借用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资质与城关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墙面刮砂抹灰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351000元。工程最终造价以决算价为准。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后发包方一次性付清除保修费外的所有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2019年4月24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324092.70元。除城关镇政府已付62588.85元,尚欠261503.85元。 城关镇政府辩称,2018年7月12日,城关镇政府和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2018年城***改居红崖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刮砂、抹灰建设项目承包给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施工,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9年4月24日经第三方审计核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324092.7元,后城关镇政府向该公司支付62588.85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嘉信公司及第一分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2日,原告借用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城关镇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墙面刮砂抹灰工程承包给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施工。约定合同价款351000元。工程最终造价以决算价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4月24日,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隆德县城关镇2018年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工程进行了审核,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表载明,定案金额为3353353.16元。其中原告完成的城关镇红崖社区工程价款324092.70元,城关镇政府通过嘉信公司已付原告62588.85元,尚欠261503.8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原告借用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义与城关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等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告直接向发包人城关镇政府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有法律和法理依据。故对原告要求城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61503.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向被告主***,本院予以确认。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系被借用资质方,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嘉信公司、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嘉信公司、嘉信公司第一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61503.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1元,由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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