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9216号之一
原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12月19日,原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