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财保90号
申请人:中山市创日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东)1号大锦中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45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和西路2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创日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2022年11月1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8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创日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