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9549号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与深圳市新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为15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辉
书记员  苏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