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05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9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于执行立案前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96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碧波
执行员 张伟刚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浩然
书记员 林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