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1099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通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蓬莱路-72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通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