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5120号
原告:***(又名高杰),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诚(实习),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