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775号之三
原告: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黄圩镇三侯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62189140K。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669号太阳海岸花园7幢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8805F。
负责人:穆永江,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2)皖1324民初8775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市陶店支行开设的3405××××0085账户中价值60万元的银行存款。现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市陶店支行开设的3405××××0085账户存款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转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