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8775号之二
原告: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黄圩镇三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62189140K。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祥,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669号太阳海岸花园7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4978805F。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泗县永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松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转  转
书 记 员 孙转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