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197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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