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泗县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县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盛世豪庭东门10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UURYE63。
法定代表人:傅广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泗县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4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4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蚌埠市禹会区。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泗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管辖的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泗县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7月15日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因建设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道路改造提升工程与泗县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石子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诉至甲方所在工地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泗县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工地法院即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郜周伟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冀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