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2240号之一
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南柳路以南与东二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787152092。
法定代表人:张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南,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濠城镇垓下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YH6F3B。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城,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41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泗县顺泰渣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骧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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